最近,
江蘇省接連公布法院判決,
爛尾樓業主可解除合同,
剩余房貸不用再還!
日前,江蘇鹽城中院審理的一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案涉已停工、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的某商品房購買和貸款合同因合同目的均無法實現而被法院判決解除,并由商品房出賣人承擔已收受的購房貸款、購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還責任。
這個案件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
2021年12月22日,陸某和張某認購了一套商品房,開發企業是融某置業有限公司。
12月31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版),總價118萬,房貸75萬,由房企指定業主向某銀行鹽城分行貸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
2022年2月21日,業主與房企、銀行三方簽署《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完成按揭手續。隨后銀行放款,業主開始房奴生活。
但是,原定于2023年12月30日交付的商品房,因為樓盤停工爛尾,房企遲遲未能交房。業主苦等幾個月,看不到復工希望,只能訴諸法院,請求如下
1、解除購房合同、借款合同;
2、房企返還銀行剩余房貸本息,業主沒到手的房子,接下來的房貸也不想還了;
3、房企返還業主首付43萬、及相應利息;
4、房企按合同支付業主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約1.18萬;
5、房企返還業主已還銀行房貸及利息19萬。
讓人喜極而泣的是,業主這5項核心主張,法院竟然全盤支持!
對于爛尾樓,退房退款,而且房貸還不用還,已經不是一地司法機關的明確態度。
此番人民法院案例庫將同類司法判例列為入庫案例,更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態度,因為這是最高法相應審判業務部門在對案例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說理、價值導向等進行全面審查后,經過層層審定才有的入庫案例公示。
對于爛尾樓,退房退款,而且房貸還不用還,已經不是一地司法機關的明確態度。
近期,江蘇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起判決。
案例顯示,開發商逾期未交房,不僅需返還購房者首付款和已償還的貸款、利息,后續剩余貸款本息也由開發商承擔。
2025年6月,珠海市民張某因開發商原因無法如期收樓,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同樣判決購房及貸款合同解除,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并承擔其他相關款項。
這樣的判例,對于業主來說,意義十分重大。
要知道,爛尾樓這樣的事情,業主并無過錯。
而在過去,因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仍然要求購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購房屋亦未實際占有購房貸款的情況下歸還貸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
而且,買到爛尾樓之后,購房者想要退房、拿回首付款和利息損失是較難的一件事。這樣的案例,為一些家庭提供了破局樣本,也有助于激活消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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